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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管理辦法》的解讀材料

文章出處:網(wǎng)絡????作者:酋順房屋鑒定所????時間:2019-07-01 13:17:00????點擊:38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發(fā)布的《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管理辦法》的解讀材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了規(guī)范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健全房屋安全鑒定市場機制,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監(jiān)督管理,促進房屋安全鑒定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jù)《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本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jù)。

  《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業(yè)設備,符合國家、省和市相關管理規(guī)定,并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管理辦法

  第二條[范圍和定義]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依據(jù)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技術標準、規(guī)范等,對房屋使用安全狀況通過檢測進行評估、鑒別和判定的活動,包括危險性鑒定、可靠性鑒定及專項鑒定。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對房屋安全鑒定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鑒定的對象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第三條[城市危險房屋鑒定]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城市房屋的危險性鑒定,執(zhí)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

  理由說明:本條重申了《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對城市危險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的責任機構及執(zhí)行標準。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tǒng)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鑒定危險房屋執(zhí)行部頒《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監(jiān)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臺和鑒定單位名錄庫等。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處實施。

  區(qū)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助做好本轄區(qū)內房屋安全鑒定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市區(qū)兩級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第二章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

  第五條[備案條件]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申請備案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檢測專項資質;

  (三)建筑工程相關專業(yè)大專及以上學歷的鑒定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4名,技術負責人應當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具備相應結構分析能力的高級工程師,且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及相關工作達5年以上;

  (四)具備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所必需的結構計算軟件;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備案條件。

  備案條件的設置依據(jù)《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同時從鑒定工作需要出發(fā),要求關鍵崗位人員具有較高的結構分析能力,體現(xiàn)了“放管服”改革精神。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

  第六條[備案材料]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申請備案應當填報《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備案申請書》和《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誠信承諾書》。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需要填報的備案材料。

  第七條[備案期限]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備案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結果。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備案審核期限。

  第八條[備案取消、變更] 已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停業(yè)、轉業(yè),變更名稱、經(jīng)營場所、企業(yè)資質、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取消、變更手續(xù)。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辦理備案取消、變更的情形和期限。

  第九條[開放使用權限]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向已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臺的使用權限。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開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臺使用權限的對象。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庫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庫

  第十條[名錄庫的建立與管理]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備案的鑒定單位納入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庫,實行動態(tài)管理,及時更新向社會公開。名錄庫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鑒定信用評價得分從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鑒定信用評價標準另行制定。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庫建立與管理的基本原則。

  《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業(yè)設備,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并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庫,并及時更新向社會公開?!稐l例》并未規(guī)定已備案的鑒定單位自動錄入名錄庫;但從市場開放、公平競爭角度出發(fā),《辦法》將已備案的單位均納入名錄管理,并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鑒定信用評價得分從高到底排序。

  第十一條[選取鑒定單位的推薦辦法] 按照雙方自愿、市場擇優(yōu)的原則,以下情形宜從名錄庫信用等級為A級的鑒定單位中選取:

  (一)財政資金購買房屋安全鑒定服務的;

  (二)賓館、教育機構等公共場所需取得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的;

  (三)鑒定項目的結構特殊、環(huán)境復雜的。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對于涉及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的房屋安全鑒定項目,選取鑒定單位的推薦辦法。

  為了保障鑒定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確保政府部門更好地履行房屋安全鑒定監(jiān)管職責,維護社會穩(wěn)定,以上三類涉及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的房屋安全鑒定項目,《辦法》推薦選用誠信好的鑒定單位。

房屋安全鑒定行為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行為

  第十二條[鑒定工作原則要求]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按照《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并可通過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臺實時報送鑒定合同、報告及相關資料。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鑒定工作的原則要求。

  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臺建成后,房屋安全鑒定項目將實現(xiàn)線上運行,可實現(xiàn)線上申請、進度查看、異議申請等。

  第十三條[鑒定工作具體要求]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委托人簽訂鑒定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開展工作;

  (二)現(xiàn)場鑒定工作應當安排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其中至少一名鑒定人員應當為注冊結構工程師或建筑工程相關專業(yè)中級及以上工程師,且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及相關工作達2年以上;

  (三)出具的鑒定報告,應當按《江蘇省既有房屋鑒定標準》中的規(guī)定對進行三級審核,加蓋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四)建立鑒定項目檔案,專人負責長期保管,保證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數(shù)據(jù)、原始資料的可追溯性;

  (五)配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行政執(zhí)法。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鑒定工作的具體要求。

  第五章 房屋安全鑒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信用評價機制]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市房屋安全鑒定行業(yè)信用評價機制,負責已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處理和披露。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信用評價機制的主要功能。

房屋安全鑒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五條[信息內容] 房屋安全鑒定信用信息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登記、核準和備案等事項的信息,包括企業(yè)名稱、資質情況、質量體系和管理制度、人員和設備情況等;

  (二)良好信息是指受到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獎勵和表彰,取得的對行業(yè)科技進步產生重要影響的創(chuàng)新成果,以及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的信息。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房屋安全鑒定信用信息各組成部分的定義。

  第十六條[信息采集] 房屋安全鑒定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如下:

  (一)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申報;

  (二)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行政執(zhí)法;

  (三)公眾舉報、媒體報道。

  對采集的房屋安全鑒定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異議內容、證明材料和聯(lián)系方式等材料。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房屋安全鑒定信用信息采集的渠道和異議處理的辦法。

  第十七條[信用等級] 房屋安全鑒定信用評價總分為100分,95分(含)以上的評為A級(信用好),95分至85分(含)的評為B級(信用較好),85分至75分(含)的評為C級(信用一般),75分以下的評為D級(信用差)。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信用等級評定的辦法。

信用評價機制

  第十八條[評價制度] 房屋安全鑒定信用評價以自然年度為一個周期,周期屆滿,得分清零,重新評價。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歷史數(shù)據(jù)保存在鑒定單位信用信息檔案中。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信用的評價制度。

  第十九條[嚴重失信處理]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存在以下嚴重失信情形之一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庫中予以刪除,兩年之內不再錄入名錄庫:

  (一)申請備案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三)因鑒定工作失誤或錯誤,造成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事故的;

  (四)連續(xù)兩年房屋安全鑒定信用等級評為D級的;

  (五)存在其他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行為的。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鑒定單位嚴重失信的情形及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一般失信處理]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存在以下一般失信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庫中予以刪除,兩年之內不再錄入名錄庫:

  未按照技術規(guī)范要求出具鑒定報告的;

  因鑒定工作失誤或錯誤,造成一般事故的;

  年度房屋安全鑒定信用等級評為D級的;

  存在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行為的。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鑒定單位一般失信的情形及處理辦法。

信用聯(lián)動

  第二十一條[信用聯(lián)動]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可將經(jīng)確認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信用信息通報市相關職能部門,作為相關職能部門日常監(jiān)管的參考依據(jù),實現(xiàn)企業(yè)信用信息的互聯(lián)共享。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信用聯(lián)動的方式和作用。

  第二十二條[信用披露]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信用等級通過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臺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其他信用信息可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查詢。

  理由說明:本條規(guī)定了信用披露的方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實施]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負責解釋。

  以上就是房屋檢測中心為大家整理摘取的關于《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管理辦法》的解讀材料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注:本文章僅供參考,不做商業(y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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